浦江海关(外港口岸)出口实施提前申报模式,出口企业共享改革红利
浦江海关(外港口岸)出口实施“提前申报”模式
2018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对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等做出部署,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上海口岸营
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2019年3月20日浦江海关外港口岸开始对高级认证企业实行出口提前申报试点,8月1日放开至一般认证企业,自10月8日起,外港提前申报企业范围正式扩大到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
自浦江海关外港口岸出口提前申报试点以来,前期试点企业已从“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模式中获益,先申报运抵后直接放行的模式进一步提升了通关时间,大幅度提高了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因此,我们鼓励企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尽可能地采用提前申报模式。为了让更多出口相关企业了解外港“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正确享受海关业务改革通关政策红利,现再次向大家科普提前申报模式需要注意的几点要求。
什么是出口提前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统称“申报人”)在货物备齐、集装箱货物装箱完毕并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可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海关办理货物查
验、放行手续。
作业要求
(一)报关申报。
1. 申报人按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上海海关2017年第1号公告相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2. 申报人可自行选择上海浦江海关驻航交所集中报关点或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货物查验。
出口货物以无纸方式申报的,海关在货物运抵后,通过信息系统回执告知查验,申报人在预录入客户端自行打印查验通知单;以有纸方式申报的,海关在货物运抵后打印查验通知单告知查验。
(三)放行作业。
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申报人如无法确认货物放行状态的,至申报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四)货物验放。
出口货物按上海海关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实行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
(五)落装改配。
出口货物直接改配及落装手续按上海海关2018年第16号公告办理。
(六)货物提离。
出口货物需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申报人凭监管作业场所出具的《在港(库)证明》及相关资料,至申报地海关办理手续后,持相关证明至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提离手续。
(七)报关单修改/撤销。
1. 出口货物放行前,报关单需修改和撤销的,按上海海关2017年第1号公告要求办理。
2. 出口货物放行后,需变更报关单集装箱号、出口口岸、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提(运)单号、件数、毛重等项目的,申报人应按删单重报方式办理。
浦江海关将以外港口岸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为契机,鼓励企业积极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不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通关效率,努力让出口相关企业从海关业务改革中获利,同时,对于出口通关时效较
长的经营单位我们也会重点关注并进一步扶持。